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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8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对可燃气体报警器的强制规范要求

2018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对可燃气体报警器的强制规范要求
此规范中所指的建筑为:    
    1 厂房;
    2 仓库;
    3 民用建筑;
    4 甲、乙、丙类液体储罐(区);
    5 可燃、助燃气体储罐(区);
    6 可燃材料堆场;
    7 城市交通隧道。
8.4.3 建筑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、可燃蒸气的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(可燃气体报警器)。
此条规范为强制性条文。本条规定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的场所,包括工业生产、储存,公共建筑中可能散发可燃蒸气或气体,并存 在爆炸危险的场所与部位,也包括丙、丁类厂房、仓库中存储或使用燃气加工的部位,以及公共建筑中的燃气锅炉房等场所,不包括住宅建筑内的厨房。
对于人民防空、石油和天然气、石油化工、酒厂、纺织、钢铁、冶金、煤化工和电力等工程有专业性要求高的场所,可根据实际安装需要的安 防产品以及具体涉及到的气体来安装气体报警器。
2018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对可燃气体报警器的强制规范要求(图1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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此文关键词:可燃气体报警器